家住南京的大明(化名)与妻子大红有一个正在上初中的女儿,名叫小丽(化名),小丽性格活泼可爱,是整个家庭的开心果,经常逗得一家人开怀大笑,爷爷奶奶也十分疼爱小丽,在一家人的宠爱下,小丽像一颗小苗健康茁壮的成长。
妻女幸福、父母安康、工作稳定,大明对自己的生活十分的满意,可天不遂人愿,在一次体检中,大明被告知自己已经癌症晚期,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痛苦之余大明也在忧虑如何提前处理财产、安排好家人以后的生活。
大明认为,虽说自己与妻子的感情一直都很好,但是妻子毕竟还年轻,以后很可能会再婚,如果妻子真的重新组建了家庭又孕育了子女的话,那时女儿小丽的生活肯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证小丽以后的生活,大明决定立一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父母,不留给妻子和女儿。在大明看来,父母十分疼爱小丽,并且自己是独生子,如果把财产都留给父母,以后两位老人也一定会把财产留给孙女,但是如果留给妻子,就会有更多隐患。又因家里的车房都在大明一个人名下,所以大明便自己在家写了一份遗嘱,表明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一辆车以及40万的存款都留给父母二人共同继承。
大明去世以后,妻子大红才了解到原来丈夫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公婆,连女儿小丽的份额都没有。于是大红想要和公婆协商,希望房车以及存款能双方一人一半,但却遭到了公婆的反对。双方的争吵日益激烈,最终大红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了法庭。
法官会按照遗嘱来分配财产吗?
对于大明的遗嘱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他所处理的房子、车以及存款是否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不能完全按照遗嘱内容来分配遗产,因为公民订立遗嘱只能处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处理他人财产。
经调查,遗嘱中所说的房子是大明父母在大明婚前出首付购买的房产,婚后由大明大红二人共同还贷,目前所有贷款已还清。这就意味着,虽然房产只在大明一人名下,但婚后所偿还的房贷以及房产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的房产价值本身有一半属于大红,大明只能处理自己的那一半。遗嘱中提到的车是小丽出生后,大明出钱购买的,虽然只在大明名下,但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也有一半属于大红;同理,对于存款如果是婚后存款,即使是大明个人工作所得,那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个家庭的不同成员分工不同,或许“男主外女主内”是一种常见的家庭模式,但是婚后所创造的财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无婚前约定的情况下),就不能作为个人财产来立遗嘱。
另外,大明去世时小丽在上初中,刚满14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大明在立遗嘱时必须要给小丽保留一定资产以供其正常成长至成年,但是他却把所有财产都留给父母,没有考虑到小丽读书、生活的必须经济。依据以上这两点,大明的这份自书遗嘱存在多种瑕疵,所以不能完全按照遗嘱内容来分配财产,要在减去大红个人财产的同时,还要再由小丽继承一定的费用(足以支持其生活教育等需求),然后才能由大明父母继承其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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