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年过半百的张二怎么也没有想到,为了母亲留下的一套房改房,自己竟然两次与大哥张一、妹妹张三对簿公堂。一次,自己成了被告,法院判决房产由张一、张三继承;这次,自己当起了原告,要求张一、张三赔偿经济损失18.73万余元,退回购房款23285.02元。日前,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判决张一、张三返还张二购房款23285.02元,赔偿张二损失15022.93元。
案例正文
2002年2月,张二的母亲刘某达到一定工龄,可以享受一套房改房,但是她手头缺钱,于是找到二女儿张二,经与张二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的房改房由张二出资购买,刘某死后该房改房由张二继承。2002年1月,刘某与临平房管所签订余杭市城镇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张二购买公有住房一套,面积59.77平方米,价格23054.48元。一个月后,张二将购房款23054.80元及维修基金2305.4元,共计23285.02元交于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随后,刘某立遗嘱1份并经余杭区公证处公证,遗嘱约定房改房以刘某的名义购买,全部购房款均由张二一人出资,刘某死后该房改房归张二继承。该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也由张二保管至今。
然而,在2005年6月,刘某经余杭区公证处公证撤销了当初立下的遗嘱,并再次立下一份遗嘱,将房改房一套及其所有财产由大儿子张一、小女儿张三继承。2006年7月,刘某因病死亡。此后,张一与张二、张三因继承房产一事多次发生争端,不仅撕破脸皮,甚至大打出手。2006年8月,张一、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刘某所有的房屋。法院基于刘某所立的遗嘱,于2006年11月判决房改房归张一、张三所有。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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