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立法 

 

6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开创了中国生前预嘱立法的先河,这是死亡质量改善进程中的一个标杆性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新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所谓生前预嘱是一份在患者本人清醒时自愿签署的文件,通过这份文件签署,患者可以明确表达自己在生命末期希望使用何种医疗照护,包括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比如切开气管、人工呼吸机、心脏电击等积极的有创抢救,以及如何在临终时尽量保持尊严。

“尊严死”不同于安乐死,是指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放弃强行续命的各种手段,让死亡既不提前,也不拖后,而是自然来临。

 

 

新条例第九十九条【生前预嘱】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

自然人立生前预嘱,应当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书面形式立的生前预嘱,预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确认,并注明时间;录音录像形式立的生前预嘱,预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患者立有生前预嘱并提供给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意愿。患者意愿与家属意愿不一致的,根据患者生前预嘱内容执行。

 

 

从流程上看,音视频+公证人制度极大地规避了患者在立嘱时是否清醒的疑问,但关于生前预嘱这一事项被提起已是由来已久,此前也在部分医院进行试点,实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有代表性的两种。

  1. 无立法,实行没有强制力;

  2. 民众通常容易误解“签字≈不救”

在深圳立法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第一项问题,即患者是有明确权利可以选择不抢救,法律上跳过了家属这一项。

所以目前的问题还是在第二项,民众的误解如何消除,要怎样逐步使群众接纳生前预嘱并了解到生前预嘱的作用是一项长远的事业。

2014年,我国著名外科专家、北京医院名誉院长吴蔚然已经94岁了。因罹患大病,几次入院治疗,吴蔚然知道自己时日不多。

当年4月,在一次治疗出院之后,他向北京医院党组织递交了一份遗愿,上面写着:“当我生命走向终结时,尊重自然规律,请不必再采用‘插管’‘透析’‘起搏器’等创伤性治疗以拖延无意义生命。”

北京医院一位病房负责人回忆:“吴院长住进病房后,我每天都去看他,他每次见了我都拉着我的手,说拜托了,不要再用措施了。”

这位负责人无法作答,但心里很明白,如果继续使用有创救治措施,吴院长的生命也许可以延长几年,但大部分时间里是不省人事的,只能躺在床上,毫无生活质量可言。

最终,子女和医生都听从了吴蔚然的意愿,他以“尊重自然规律”的方式告别人间,于2016年8月8日逝世。

 

 

但对于很多普通家庭来说,当人真的失去自理能力时,绝大多数人都会“被安排”进医院,全身插满管子,身边只有各种仪器和白大褂。

很多病人痛苦不堪,治疗过程生不如死,希望早日回家,甚至求医生把呼吸机管子拔了,但家属坚持抢救到底。他们认为,无论花多大代价,一定要让亲人活着。

即便医生已经宣布没有抢救价值,家属依然不肯放弃,理由有很多,或许是亲人的不舍,或许是社会的伦理道德又或许是他人的眼光等等。

另外,从社会发展角度而言,截至2019年底,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超过4000万人;到2030年和2050年,将分别达到6168万人和9750万人。老年人一旦进入失能状态,大概率会维持这种状态直至临终,这将对家庭和社会形成沉重的照料和经济负担。

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而且还是一个正在迅速老龄化的人口大国,生前预嘱、缓和医疗等本应同步发展,和老龄化的国情相适应,为数以亿计的老年人提供更多选择。此次深圳的生前预嘱立法势必将推进这一进程在我国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在实操过程中生前预嘱订立人的充分自主性,让这一份自主选择真正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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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配图:杜婷婷

校对:姜梅捷

 

审核:顾宇飞

 

编辑/排发:陆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