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传家的律师以及志愿者们遇到了一起关于四个儿女起诉八旬老父亲王某法定继承的案件,要求分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已故母亲所占的份额88万余元。是什么样的原因让四个子女与八旬老父对簿公堂呢?这其中又有哪些误会纠葛呢?

       案件的真实起因,并不是原告母亲的去世,实际上,原告母亲已经去世了17年。据原告王大陈述,案件的起因是已经85岁的老父亲王某在大家庭的两个院落拆迁前,与小自己43岁的孙某登记结婚,并在拿到拆迁补偿款和拆迁房屋后,搬离北京住到了河北。所以王大联合弟弟妹妹起诉父亲王某,要求其对拆迁所获款项中已故母亲的遗产进行分割。

 

 

       据了解,王某是退伍军人,身体一直比较硬朗,王某称已故配偶的遗产,不止有自己和小儿子共同居住被拆迁的房屋,王大一家住的院落也是王某和已故配偶共同建设所得。所以两个院落的拆迁款项,都应该纳入继承范围。2004年王某的原配夫人去世后,王某一直和小儿子王四在一个院内居住,但是饮食起居王某都是自己负责,唯有门口小超市的营业员孙某,时不时帮他做一些家务,照顾他的饮食起居。2017年,相差40多岁的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在2017年底的拆迁中,孙某也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分得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屋。

 

 

       在此次拆迁中,王某签署的拆迁协议共补偿177万余元,王大签署的拆迁协议共补偿了228万余元。王四签署的拆迁协议共补偿了114万余元。两个儿子主张,父母曾经签下“字据”进行过分家。但经过法院详细审理,最终认定,该份“字据”只是对于老人赡养和房屋居住进行了约定,并没有王某和已故配偶对房屋进行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认定王某的大家庭从未进行过分家。而王某在法庭上表示,原本他没有想要向子女主张他们房屋拆迁的相关款项,虽然这些房屋是他和原配妻子一生的心血,但子女起诉了,王某心寒之际主张全部应归其所有的财产。

 

 

       针对王某家庭情况,法院按照先分家析产,再继承的顺序进行处理。最终认定,两个院落中王某及其原配妻子应各占有60%的份额,王大和王四各占有40%的份额。按照这样的比例,减除王大和王四新建房屋的数额,同时考虑四个子女对于已故母亲的赡养情况,最终判决王大应给付王某及其他兄弟姐妹相关补偿。最终大儿子王大分别给付父亲王某6万余元,给付两个妹妹各15万余元,给付弟弟王四51万余元。

       

       律师提醒:分家单是农村地区常见的处理大家庭财产的方式,通常以父母主持,被分家人参加为主要形式。一份生效的分家单,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全部家庭财产的共有人签字或按手印,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需要签字或按手印,特别注意,如宅基地使用证载明有女儿的份额,那么即使女儿出嫁也一样要签字,分家单才能生效。

 二、所分财产必须是大家庭共有,不能存在纠纷或其他人权利,如所分财产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分家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家单相关内容才能生效。

 三、分家单分家内容必须明确,如房屋归属等,如没有明确的赠与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则房屋归属仍归原产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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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配图:杜婷婷

 

校对:姜梅捷

 

审核:顾宇飞

 

编辑/排发:陆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