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现实生活中,离婚案件除了关系的解除,往往还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01 个人股权的概念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而个人股权指的是个人通过出资创立公司,购买股份公司的股份获得股权。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但因为股权具有人身性,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成为难点。
02不同类型企业离婚股权分割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由于股份公司具有明显的资合性特征,不需要考虑股权转让对其他股东或公司经营层面的影响,故《公司法》、《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股份公司并没有规定严格的分割程序。但如果公司已经上市或具有上市计划的,仍应当考虑离婚引起的股权分割是否符合上市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
第一,如果股票属于自由流通股, 夫妻双方可以作出以下分割方式:(1)协议一致后将股票归一方所有,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股票价值一半的补偿;(2)双方订立协议共享股票;(3)在双方都不想持股时,可以先对股票进行抛售,然后分割抛售后的价金。
第二,如果股票属于限制流通股,由于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具体而言,限制流通又分为限售期内不得买卖、股票已质押、特殊主体禁止转让等情形。此时一般只能就股票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合伙企业份额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独资企业
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参考自:西安华安财税网;易轶律师说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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