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与王某(女)是一对老夫妻,共孕育三个女儿。大女儿张丽(化名)与二女儿张月(化名)分别婚嫁另行居住。为了能近身照顾老两口,也为了家中房屋有人居住,小女儿张芳(化名)选择招婿入门,以继承家业。
1998年,张芳与李华结婚,婚后一直与二老共同生活并照顾老人。但因张芳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子女,二人便于2006年收养了女儿小星(化名),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有了小星的加入,这个家庭增添了更多的欢声笑语。
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张芳因病离世,老两口也因女儿的离世遭受打击,一病不起,女婿李华一直尽心尽力照顾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和岳母,随后的五年里,岳母和岳父相继离世,大女儿和二女儿夫家较远,工作也较忙,很少照顾父母。二老的生活起居基本上都是李华在负责,而岳父母的丧葬事宜也是李华一手操办。

二老去世后,留下两栋房屋和60万存款。大女儿与二女儿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并称李华不是父母的儿子,只是女婿,不应该继承遗产,但看在其照顾父母有功且小星年纪较小,愿意分一部分给李华父女。
这一观点遭到了李华的反驳,李华称:“岳父在生病期间留有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都交由我和小星继承,很多邻居包括急诊的医生都可以作证”,李华认为,岳父留下的两栋房屋以及60万的存款应由他及养女继承。双方争吵不休,最终张丽、张月将李华及其养女告上法庭。

法院:口头遗嘱无效
但丧偶女婿及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法庭上,李华请求了两位证人出席证明岳父生前确实立有口头遗嘱,表示将所有财产留给自己及养女小星。法官对证人证言表示认可,但同时也表示: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本案中张某在立完口头遗嘱至去世之时,尚有十余天,且在这期间,张某神志清楚,能够与人正常交流,已经解除了危急情况,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以张某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另外,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此案中,李华主动承担了赡养岳父母的义务,照顾生病的老人直至病故,并且为老人操办了身后事,几乎尽到了对其岳父母生养死葬的全部抚养行为,故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女儿先于父母死亡,故由其养女小星代位继承相应的份额。
此外,王某先于张某离世,王某去世前未对遗产进行安排,其继承人也未表示过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夫妇留下的两栋房屋及60万存款由原告、被告四人平均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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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发:姜梅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