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政策措施:
改进政府定价方式。
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鼓励各地按房产面积计价,或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并从低选择。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即费率最高的一档)费率不得超过0.5%,后续档费率要阶梯递减。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原文网址:
http://www.cjwill.cn/1627895563.html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公证服务及收费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近年来,我委与司法部指导各地,不断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人民群众期盼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有:部分项目定价方式不够科学,一些从价征收的费用偏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天价”公证收费现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不完善,一些收费标准的调整严重滞后;部分公证机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0年11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研究制定降低企业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收费办法和标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反复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制定了《意见》。
问:《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意见》明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适应公证行业改革发展形势变化,深化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科学确定政府定价范围和方式,健全规范价格调整机制,严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供给总量、质量、效率提升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在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方面提出了5项政策措施。一是清晰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公证服务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国家统一制定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各地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其他公证项目,形成本地区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二是改进政府定价方式。对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项目,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三是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制定和调整价格要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优化完善。四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健全经营者行为规范,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五是完善价格减免政策。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明确了对80岁及以上老人、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群体办理相关公证业务的减免费用政策。
问:《意见》对社会反映的部分居民房产的公证服务价格偏高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据测算,按此执行后,各地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公证服务的平均价格将大幅降低,一些房价较高地区的降幅可达到70%以上。群众反映强烈的“天价”公证收费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问:《意见》对哪些群体的公证服务费用实施了减免政策?
答:《意见》根据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了公证费用减免政策。要求对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鼓励各地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问:如何保障《意见》的贯彻实施?
答:为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倒排时间表、压实责任,保证工作扎实推进。二是各地要聚焦重点工作,结合近年来房地产等资产价值上升情况,对财产继承、赠与、遗赠、遗嘱,以及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本的经济合同等公证服务价格进行重新测算,于今年10月底前出台新的价格标准,切实将偏高的公证服务价格降下来。三是各地要综合配套施策,加快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公证机构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推广“一网通办”,降低服务成本;督促指导公证机构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公证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予以适当补偿。四是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在出台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调整价格标准时,同步加强宣传解释,增进群众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的了解,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和回应群众关切,妥善化解价格矛盾。
要点提示
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二)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账户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
外币存款按照提取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
原文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2/04/content_5584887.htm
上述规定对于保障存款安全、保护继承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存款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仍要求继承人办理公证,将使继承人承担不合理的时间成本和公证费用支出,特别是对于边远地区和经济困难群众而言,更加重了其负担。近年来,涉及继承公证的负面公开报道和投诉屡见不鲜,银行经常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
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取消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的公证要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简化手续,切实解决小额存款继承问题,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我们研究起草了《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的金额标准、适用对象和提取范围。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业务。鼓励银行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具体确定免公证提取限额。银行自身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一并纳入简化提取范围,其本金和收益计入《通知》规定的账户限额。考虑到居民储蓄习惯,存款未结利息可不计入该限额。
二是申请材料要求和银行的审查义务。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存款人死亡事实和亲属关系的材料,并作出承诺。银行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在审查时应当尽到合理谨慎义务。
三是风险控制措施。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冒领存款,涉嫌犯罪的,银行应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通知》还要求银行加强内控管理,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及交易资料,健全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提高审查能力。
四是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为做好《通知》落实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通知》要求银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和服务职能,指导会员银行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协调做好政策咨询和金融服务。
五是排除适用情形。因涉外遗产继承情况复杂,《通知》对涉及境外个人的存款提取事项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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