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
 
一分钱遗产都没给孩子留!
 
        在小吴的童年回忆中,父母关系不怎么好。自10多年前开始,父母便因离婚和财产分配问题开始打官司。
 
 
 
被“抛弃”的小吴
 
 
 
 
 
        小吴父母最大的争议是通州区半壁店一处政策性住房。后来双方商定:“谁照顾孩子,谁就获得住房”。2012年,双方离婚,李女士向吴先生支付了一部分房屋折价款。
 
        一段时间后,李女士又来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将女儿小吴的监护权给丈夫。吴先生表示不同意,法院判李女士败诉。但是第二年,李女士又来起诉,卷宗显示,李女士当时已经病得很重,孩子已经上了初中。李女士称,她实在是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孩子,自己治病尚自顾不暇,很难给她应有家庭温暖和照顾。
 
        小吴也表示,愿意跟父亲生活。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意愿,法院支持了李女士诉求。
 
        据李女士遗嘱中所述,患病期间,一直是父母和弟弟照料。想到以后只能靠弟弟照顾年迈的双亲,她留下遗嘱:自己过世后,位于半壁店某小区的住房和自己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由弟弟继承。
 
        在李女士去世后,吴家父女发现小吴并没有任何遗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继承房产、本人继承母亲银行存款的要求。
 
        小吴尚未成年时,母亲临终前将遗产都留给小吴的舅舅李先生。小吴将姥姥、姥爷和舅舅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遗产。庭上,舅舅拿出了小吴母亲亲笔写下的遗嘱,白纸黑字写着:房产和存款,全归弟弟。
 
 
案件分析
 
 
 
 
一边是被继承人亲笔所书的遗嘱
 
一边是未成年的孩子
 
 
        根据普通未成年公众的常规需求,法院酌定,按照每年5万的标准给小吴留下财产。
 
        最终案件一审宣判,驳回小吴“分割继承房产,全部继承存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小吴继承遗产10万元。双方未就此判决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李女士去世的时候,小吴16岁,距离她达到18岁的成年人标准还差两年。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李女士留下的不仅有遗产,还有部分债务,也都一并由她的弟弟承担,虽然具体数额不详,但是考虑到遗产总额以及小吴所需的两年生活费、教育、医疗所需,是否存在债务并不影响最终的确定份额。
 
 
 

 

        法官表示:订立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 “必留份”!
 
        庭审前,小吴的舅舅李先生拿出了李女士的亲笔遗嘱。虽然意外,小吴能看出这的确是母亲的亲笔,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法官审查证据后也认为,至少从形式上,这份遗嘱具备全部要素,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但小吴也表示:母亲过世时自己未成年,正在上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法应该得到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在继承上对遗嘱自由也进行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尽管被继承人死后,他对继承人已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只要他还留下了遗产,而且只要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状况存在,法律就不允许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来剥夺他们继承必要遗产的权利。
 
        谁能享有“必留份”?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且法定继承人是否满足这两个条件,要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不能以遗嘱人立遗嘱时为准。
 
        遗产份额到底应该留多少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必要”呢。这一方面与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数额有一定的关系,但更与应得到“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的具体状况有关。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确定“必要遗产份额”的数额,应充分考虑到继承人在失去被继承人后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费用及教育、医疗之所需,原则上起码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编》中的
 
“预留份”与“必留份”
 
 
 
 
 
 
《民法典》
 
胎儿的权益----“预留份”
 
 
        在遗产继承分割时,胎儿未出生的,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胎儿在继承、赠与等民事行为中,应保护胎儿的权利。
 
 
 
《民法典》
 
合理的分配----“必留份”
 
 
        我国民法典继承篇明确规定了“必留份”制度,必留份是指: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以上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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