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八旬老人名下唯一的拆迁安置房,过户给了孙女,结果儿子离婚后,她却遭遇门锁被换、无处居住的困境。无奈之下,老人只能将家人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据介绍,王老太太今年86岁。2008年王老太太的旧房拆迁,王老太太与两个儿子、儿媳及女儿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小儿子陆先生、小儿媳施女士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供王老太太夫妻居住至百年。陆先生、施女士随后以王老太太名义购买了位于南通开发区某小区四楼75平左右的房屋,王老太太夫妻自拿房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陆先生、施女士则居住在同小区另一栋二楼住宅内。王老太太夫妻与儿子陆先生一家原本生活平静,各自独立、又能相互照顾,日子美满幸福。
2019年7月,王老太太的老伴去世,王老太太去女儿家住了一段时间。回来后不久,儿媳施女士让王老太太搬至他们所住的二楼住宅内,王老太太搬进去后没多久,就发现门锁被换,没法进去了,儿子陆先生不久后也收到了法院的诉状。原来陆先生和施女士感情不和,已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该小区二楼住宅归施女士所有。而王老太太名下拆迁所得的唯一财产——王老太太原来所住的该小区四楼房屋,则在2010年左右就被过户给了陆先生和施女士的女儿小陆。(以上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
案件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原告王老太太与子女订立协议的时间远在《民法典》施行前,协议书是王老太太享有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约定,并非法律定义上的“居住权”,故不能确认王老太太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根据协议约定及王老太太在房屋内居住多年的事实,法院认为,王老太太享有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且该权益具有排他性。陆先生、施女士均有义务向王老太太交付房屋供其居住到老。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和第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案件房产交付给原告王老太太居住。
传家说法

《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条明确了居住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标的住宅的权能,明确排除了居住权人享有收益权,体现了民法典立法中以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功能定位。
居住权的本质特征是占有权、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居住权人尽管不享有所有权,但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权,直至居住权终止的条件成就,但居住权并不影响因继承权转换而来的所有权。
居住权如何申请?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居住权有三种方式:依合同方式设立,遗嘱方式设立,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其中,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由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继承人和遗嘱明确的居住权人共同申请;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
申请居住权(江苏地区):
1.需要准备好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居住权设立的材料:依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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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配图:杜婷婷
校对:张永超
审核:顾宇飞
编辑/排发:姜梅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