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张某的奶奶王女士是南京市秦淮区一处房屋的所有权人,2019年王女士去世后,张某持奶奶生前所立遗嘱向登记机构申请过户。房产部门认为,该遗嘱内容均以打印形式记载,且无遗嘱人签名。当时,《民法典》尚未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房产登记部门认为黄某出具的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无法据此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遂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决定不予登记。
后张某不服,向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了打印遗嘱原件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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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7岁高龄的王女士去世了。在她生前曾经留下了一份打印遗嘱,将位于秦淮区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子张某。张某拿着这份遗嘱到房产部门申请登记过户却遇上了麻烦。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团队法官骆菊杰介绍,“房产登记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这个遗嘱是打印形成的,不是手写的,且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不予登记”。
张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房产登记部门告上了法院。审理期间,《民法典》已经生效,其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团队法官骆菊杰介绍,“我们法院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本案中的这份打印遗嘱有两位见证人见证、签名和注明日期,虽然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但是按了手印,并且有录像证据相佐证,我们认为应当属于一份有效的遗嘱”。
法院立即启动了“府院联动机制”,经过协商调解,原告撤诉,房产登记部门受理了张某提出的申请。目前正在公示阶段。2个月的公示期,期满后如无异议,房产登记部门将为张某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官表示,民法典生效前,我国遗嘱形式主要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五种形式,其中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都明确要求手写。随着社会发展,近年来已经出现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形式。
法官解读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团队法官骆菊杰提醒,“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当符合以下三点:第一点要有两名见证人,见证人必须是无利害关系人,第二两名见证人要见证从制作到打印全过程,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要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日期。如果遇到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不再排除打印、录像形式,通常会结合遗嘱订立的具体时间等条件,作出某一份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判断。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只要是遗产尚未处理完毕,均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新规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4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家属、亲戚、朋友、同事、债权人、债务人、合作伙伴等担任遗嘱见证人,极有可能因为利害关系造成遗嘱无效。
(以上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
传家寄语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首次出现在继承编的相关法条当中,也对这两种新增遗嘱形式的具体要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本案例中打印遗嘱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订立,在遗产分配处理完毕之前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故南京市浦口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南京市房产局受理了张某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相关事宜。
传家遗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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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零距离》
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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