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言爽语” 又出新瓜
北美时间1月17日晚间,一条娱乐新闻重磅杀出,冲上热搜。
我国某著名流量女明星前男友张恒突然爆料,声称自己无端被黑,滞留美国事出有因,诸如诈骗卷款潜逃美国这类的事情,都是子虚乌有。同时,张恒还在微博中提到:“不得不保护两个年幼无辜的小生命”。
一时间,“代孕”这一敏感话题又被反复提及。法律的约束、道德的谴责,为何“代孕之风”屡见不鲜?
那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这个敏感问题。
美国法律
目前美国代孕业务很普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即无生育能力夫妇单身人士同性恋配偶为了能有后代所采取的除了领养之外的手段,涉及到精子或者卵子的捐献问题;另外一种就是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为了避免分娩痛苦而做出的选择。各州关于代孕的规定不尽相同。
部分地区如华盛顿特区等完全禁止代孕行为或者合同;
而对于俄亥俄州、马萨诸塞州、马里兰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等:没有明文规定;
部分地区如罗里达州、新罕布什尔州、弗吉尼亚州等:拥有相关法律规定,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有效;
部分地区:对代孕无明文规定。

我国法律
在我国代孕行为由于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具有合法性。其核心在于扰乱了原本清晰的亲子关系,使得意向父母、代孕方和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在此基础上引发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权、继承权等纠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司法实践中关于代孕案件的审判规则
1. 代孕行为在我国不具有合法性。
代孕行为颠覆了夫妻结合自然孕育后代的传统模式,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人类社会延续的自然规律,违反了我国民法体系的公序良俗原则。
2.代孕行为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对其规制多从民事行为角度入手。
我国目前针对代孕行为的尚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仅针对了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针对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实施代孕技术的违法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刑法上也没有直接对应的罪名。对非医疗机构实施的代孕(如个人代孕),尚无任何处罚措施。
3. 代孕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鉴于代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结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针对代孕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实施代孕行为的主体权利义务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证。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法院将根据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判定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孕行为所涉及的父母子女关系到底如何认定?
目前,针对代孕行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则:
(1)代孕所生子女的亲生母亲,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
(2)代孕母亲所生子女,一般认定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3)婚姻关系中与代孕子女无血缘关系的一方,如主观上有将代孕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的意愿,并有抚养教育事实的,可以认定双方成立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同性伴侣“代孕”的法律问题又该怎么看
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案宣判:孩子归“怀胎妈妈”
一对同性伴侣,一个供卵一个生育,一位声称孩子是自己亲生血脉,一位声称孩子由自己怀胎分娩。
究竟谁才是孩子的妈妈?该如何确定亲子关系?孩子究竟该由哪位妈妈抚养?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这起案件也是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案件。
真相:同性伴侣,无证据表明存在代孕协议
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小提与阿美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阿美于2019年12月在厦门一家医院生育女儿丫丫(化名),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阿美,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小提与阿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小提亦无证据证明其与阿美存在代孕协议。
经查,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小提的,精子是购买的;丫丫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阿美孕育分娩。而且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阿美带离住处,并与阿美共同生活至今。
2020年5月9日,小提曾向湖里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但是遭到阿美的拒绝。
针对小提的亲子鉴定申请,阿美表示,双方已对丫丫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小提提供,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孩子尚且年幼且与她共同居住在外地,也无法配合进行鉴定。
判决:原告不能证明亲子关系,孩子归“怀胎妈妈”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提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虽然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小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阿美孕育分娩。但是,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小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小提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所以,针对小提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判决还指出,因为丫丫系由阿美孕育分娩,出生医学证明载明阿美其母亲为阿美,孩子出生后亦一直由阿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法庭判决由阿美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因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
法官说法
同性伴侣生育受法律保护吗?
法官说,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人群已不局限于不孕不育的夫妻双方,而扩展至受自身因素和婚姻状态等情况影响的人们。此类群体现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意愿,但若未能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实施,相应行为及后果将有可能无法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小提与阿美作为同性伴侣,尚不为我国法律所规范,无法根据我国现有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实现生育目的,故双方购买精子进行体外受精乃至胚胎移植的一系列行为是违法的。购买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既非我国法律所允许,也违反我国社会一般性的伦理要求和公序良俗原则。
而且,已经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买卖人体细胞的禁止性规定已经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否定性评判。同时,以此方式出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应符合最基本的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在公众最朴素的伦理观念当中,母子关系的确立并非基于生物学上的基因延续,而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阵痛带来的情感关联,这也是《出生医学证明》以孕育分娩来记载母亲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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